上诉人简**因与被上诉人罗*、原审第三人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2023)藏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蒋**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简**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罗*支付简**一审未支持的装修款63,250元、协议外增加的费用17,750元,以上合计81,0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罗*承担。事实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罗*尚欠简**装修合同内装修款12,750元,系事实认定错误,实际上罗*尚欠简**装修款76,000元,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一审法院根据简**提交的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的文字资料认定,简**与罗*存在装修工程合同关系,罗*应支付简**装修款178,000元正确,对此简**无异议。简**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了简**与罗*存在装修工程合同关系及价款,应支持简**的主张,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二、协议外增加的费用17,750元,...(本文书还有4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