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诉被告南方医科************(以下简称:杏坛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3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被告杏坛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681079.51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2日,原告因反复腹痛10余天前往医院就诊,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7日原告在暨南大学附属顺德医院住院5天,经诊断为原发性肝癌并肝内多发转移、乙型××后肝硬化、胆囊结石伴胆囊炎、××病原携带者、脂膜炎。原告确诊肝癌后左思右想,其之前仅仅因为硬物撞伤曾经住院治疗过,而且原告从未有过××或其他与××相关的疾病,经查找资料,原告曾因硬物撞伤于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5日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为:1、右手环指指伸肌腱损伤;2、右手小指指伸肌腱损伤;3、右手环、小指软组织挫裂伤;4、小儿麻痹后遗症。入院时既往史记录为无××、结核、××等传染性疾病史。出院记录中记录的入院情况部分显示血常规、凝血4项、电解质6项、肾功6项、心功...(本文书还有4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