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曾**、潘**、潘**因与被申请人合江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医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潘**、潘**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有误。二审判决认定曾**在潘*某丙生前长期在外务工不是事实,认定曾**有存款31万余元更不是事实,其中15万元系潘**存在曾**名下的钱款。本案潘*某丙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等规定,潘*某丙的工亡补...(本文书还有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