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仇**与被告邱*、广西福益********(以下简称福益公司)、广西福益*************(以下简称福益公司扶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邱*,被告福益公司和被告福益公司扶绥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邱*、福益公司、福益公司扶绥分公司共同赔偿仇**因做工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7366.53元。事实与理由:福益公司、福益公司扶绥分公司承建了扶绥县渠黎镇碧计村南友高速乡村风貌提升工程,邱*从福益公司扶绥分公司分包了部分工程。2021年6月初,邱*找到仇**到福益公司扶绥分公司承包的工程工地做电焊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口头约定了权利义务。2021年6月7日上午10点左右,仇*...(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