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山东省滨*****************(以下简称白桥联村村民委员会)、惠民县胡***************(以下简称小李*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崔**,被告白桥联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小李*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截至2021年11月3日暂计206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告与原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胡集镇小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李*村民委员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承包小李*农村幸...(本文书还有2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