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上诉人黄*、滕*因与被上诉人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1)宁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滕*的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肖*主张支付租金的前提是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但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滕*,故肖*无权要求支付租金。因黄*向肖*借款,肖*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房屋租赁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滕*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未与肖*形成买卖房屋的合意,亦未向肖*出售案涉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在处理时,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后...(本文书还有3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