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合肥永星*********(以下简称合肥永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滨湖**********(以下简称合肥滨投集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肥永星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请求:1.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号民事判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合肥滨投集团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合肥滨投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1.合肥滨投集团与合肥永星公司无买卖案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仅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外观,原审判决回避了《协议书》的效力、作用和地位,仅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合肥滨投集团是国有企业,为协...(本文书还有2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