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蒙**名下的财产在价值2176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桂04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蒙**名下的财产在价值2176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二、对申请人黄**本人开户在梧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的存款余额21777元予以冻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