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赁费280,000元(挖斗60天,55,000元/月×2月=110,000元,炮头147天×2,000元/天=294,000元,挖机运输板费3,000元×2台=6,000元,合计410,000元,2020年1月21日前支付130,000元,剩余款项28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利息13,398元(280,000元×4.785%÷365天×365天),以及自2024年3月27日起以280,000元为基础,按年息4.785%计算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徐**支付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邮寄费等。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22日徐*...(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