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大某**********(以下简称大某办公设备)与被告长春职某****(以下简称长春职某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5年4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某办公设备的委托代理人张**、侯**、被告长春职某学院的委托代理人顾**、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某办公设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3865920元及利息(以38659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5日,原告中标长春职某学院公寓床及公寓椅采购项目,2019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7403套公寓床及公寓椅,合同总金额为12881220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签订了《长春职某****学生公寓床及椅子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部分公寓床规格作了调整,同意合同总金额仍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公寓床及公寓椅,并给被告全额开具了发票,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9015300元,尚欠3865920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本文书还有5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