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陈**,被告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1.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需要分别于2020年3月2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2020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21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合计20万元。2023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明确上述借款事实。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无奈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辩称,我已于2020年6月4日至2023年3月4日分批返还了54800元,还剩145200元未返还,利息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返还日期。
根据当事...(本文书还有21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