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赵**,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继承位于北京市怀柔区×街×室房屋的四分之**房产份额的折价款,暂估1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原告的母亲,被告与原告的父亲曹*2婚后于2011年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街×室房屋,建筑面积131.99平米,该楼房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父亲曹*2于2013年4月6日去世,原告的祖父曹*3、祖母孟*分别先于曹*2去世。曹***生前没有遗嘱,现在就曹*2的房产份额继承,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起诉到法院。
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涉案房屋,原、被告已经约定归被告王*所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本文书还有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