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鉴于上诉人能在二审期间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
另查明,上诉人王**在二审期间向靖西市公安局暂扣款专户退缴其非法所得20000元,并向靖西市人民法院预缴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铝土矿,数额达3324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王**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