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滨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营运分成3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3日、8月6日签订《合作联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出资购买福田牌货车两辆(其中一辆车牌号为鲁mg****,另一辆车牌号为鲁mg****),均登记在被告某某公司名下。被告某某公司负责运营,不管盈利与否,应每月每辆车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营运分成,该项目有效期为三年。直至今日,被告某某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营运分成。被告某某公司系一人公司,应当由被告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本文书还有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