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市明*********(以下简称明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东*市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食宿均在明某公司,明某公司为郭**记录考勤”“2022年10月21日,明某公司为郭**发放工资10000元因郭**购买手机,明某公司向郭**支付2000元,因郭**受伤,明某公司支付护理费等4000元”均不属实,且郭**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另外郭**提供的单方制作的证据均为手写,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应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未对其他事实依法查明,仅凭郭**提供的单方制作的证据及单笔银行转账记录就认定明某公司与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任何...(本文书还有2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