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候**与被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738.58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54%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21年3月24日起,被告因经营货车还车贷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21年5月17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多次出借给被告65488.58元,被告仅于2021年5月13日偿还原告750元,剩余借款64738.5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高...(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