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某某********诉被告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雷**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67054.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65896.96元(该利息计算从结算之日2020年12月13日至起诉之日2022年5月25日,自2022年5月25日起利息以尚欠款项本金1167054.84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到全部款项付清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9月将其承包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片区的兰州**地块桩基(七标段)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同时进场施工。2020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正式签订《甘肃某某****(工程、劳*)分包合同》即该项目的劳*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1650000元。原告按约于2020年11月14日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被告于2020年12月13日与原告结算,结算金额为:1467054.84元。2021年初,被告分别给原告支付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其中300000.00元的原告已贴现兑付,而2021年2月5日被告背书转让给原告的由兰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给被告的价值791000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承兑期限到期后,汇票无法承兑,故被告仍欠付原告1167054.84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欠付工程款未按时支付,已严...(本文书还有6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