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熊**、高**因与被申请人伊川华美******(以下简称华美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以下简称河南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熊**、高**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未依据《中标通知书》、伊川县招标办出具的备案合同等证据,而是依据伪造的《补充协议》,导致案涉工程款由原中标价7763余万元、鉴定价9289余万元变更为4088余万元。(二)一、二审判决以2015年10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作为定案依据,存在错误。前述合同施工范围包含了施工主体、二次结构、装修装饰、包死价等内容,每平方米仅1240元,吴**、熊**、高**不同意前述合同,又签订了第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本文书还有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