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白山市分公司针对王**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辩称,对于王**要求撤销第一项与其公司无关。除了其上诉不服的部分,一审其他的认定都是正确的,请求驳回王**的上诉请求。
王**针对人保财险白山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辩称,一审对于误工费的判决是正确的,应当驳回人保财险白山市分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关于误工费的判决。针对人保财险白山市分公司谈到的张**扣减医疗费部分,与其无关,不予答辩。
被上诉人刘**、张**、人保财险吉林市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王**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人保财险白山市分公司、刘**、张**、人保财险吉林市分公司赔偿王**医疗费84320.63元、门诊费719.98元、核酸检测费344元、外购药品费243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23010元、残疾赔偿金100350.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9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交通费2956.5元、鉴定费1880元、复印费231元、住院购买日用品费用1502.5元、餐费20298元、训练费19900元、住宿费10141元、其他费用(水*)375.6元,共计373166.01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23日下午19时35分许,刘**驾驶车牌号为吉c×××××重型货车沿西韩*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塘搅拌站门口左转进入时,将沿西韩*侧道沿上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的王...(本文书还有5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