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信吉********与被告陈**、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信吉********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信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04291.3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月2%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陈**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500元;3、判令被告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台州信吉********诉称:2021年1月1日,被告陈**因经营养殖塘所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贷款100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22年1月1日。原告及被告丁**共同为被告陈...(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