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住安徽省。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4)苏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保险公司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在评估时,其公司均提出了回收旧件的要求,但是至今张**未提供任何旧件;2.评估机构在车辆未实际修理的情况下出具的车辆损失意见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其公司要求对车辆进行维修复勘,核实配件修换真实性;3.保险金额应限定在实际损失范围...(本文书还有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