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卓越********(以下简称“卓越物业公司”)与被告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卓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三江花园春江苑1-4-**室**号.***.1-2019.6.30的物业费736.68元(87.7平方米×1.2元/月×7个月)、滞纳金92.82元(736.68元×6个月×30天×0.7‰),合计82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日,原告与三江花园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物业费标准为多层普通住宅每平方米1.35元/月,高层电梯每平方米1.95元/月,底层住宅(排屋)每平方米1.6元/月,商业用房每平方米2.3元/月,商务馆每平方米1.5元/...(本文书还有14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