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和误工费共50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郑**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24日10时30分许,王*在初唐发型店内走路互相碰撞与郑**发生口角,被郑**打伤头部缝针,多处软组织肿胀,由于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被告行政处罚5日。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而被告却不肯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并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辩称,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5005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24日中午10时30分许,王*因在初唐发型理发店内因走路互相碰到一事与同事郑**发生口角,后郑**用理发店内...(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