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李**给付原告宋**借款398000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13日,因家庭周*,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李**书写欠条。原告将上述借款转账给李**。2012年6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李**书写借条,原告将上述借款在银行柜台存款到李**妻子吕*晴银行账户内。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李**在2022年1月30日微信转账归还原告2000元。至今尚有398000元没有归还。
李**辩称,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属实,但我不是因为经营而借款。后**原告抵顶过一辆车,当时没有说抵顶多少钱,当时这辆车价值约30000元。除原告陈述的归还2000元外,我还给了原告一大部分利...(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