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敖*、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为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遭遇交通事故未得赔付为由,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敖*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63386.68元;2.判令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敖*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敖*答辩称,对各项赔偿项目有异议。对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愿意做合适赔偿。
被告人保公司答辩称,对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号小型轿车交强险、商业险含不计免赔投保于本被告处无异议。商业险限额为100万。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1月6日10时37分许,被告敖*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象山县沿海南线由北往南行驶至石浦科技园区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海南线自南往北行驶由林观海驾驶...(本文书还有4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