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指控被告人彭*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盗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彭*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本文书还有4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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