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河市南******诉被告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河市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到庭参加了第一次、第二次庭审,原告庄河市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到庭参加了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腾退位于庄河市土地(证号为南国用(92)字第××号)及地上房屋并交还原告;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7月1日,被告承包原告常隆分社的位于庄河市的土地和房屋,被告按每年4000元承包费向原告交付两年,至2010年6月30日承包期满,被告拒绝继续承包并强行占用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腾退,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起诉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我与原告于2007年5月1日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我依据该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本文书还有1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