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蚌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及被告人保财险蚌埠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求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1279255.2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6日13时30分许,李**驾驶皖lg××**小型轿车沿预计达到由北向南行驶至预计达到与汴河路交叉口与张**驾驶两轮电动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并入院治疗。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无责任。经原告调查,案涉车辆在人保财险蚌埠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诉讼中,张**将诉讼请求1中的合计“1,279,255.22元”变更为“653,154.42元”。
李**辩称其已垫付20,000.00元,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本文书还有4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