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顺丰******(以下简称顺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1月4日判决:一、确认顺丰公司与江**自2010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顺丰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0009元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顺丰公司已预交),由顺丰公司负担顺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未以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理由认定解除是否合法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为2021年3月9日,即顺丰公司向江**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那么应以该通知书载明的理由判断顺丰公司解除与江**的劳动关系合法与否即江**是否存在旷工3天以上或是否存在以电子邮件将问题、投诉群发给多人,影...(本文书还有5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