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谭**与被告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被告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8日起至搬离原告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因被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与二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原告所有的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号房屋,用于被告房屋被征收后的过渡用房,约定租期一年,年租金5000元。被告随后搬入该房屋居住。租期届满后,双方商定续租,每年租金调整为6000元,未约定租期。此后,因被告拒不搬离该房屋,征收中心不再支付租金,2019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