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翠*********与被告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新翠*********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新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5,2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起,原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35元。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室属于原告服务范围内的物业,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陈**辩称,长期以来,物业公司在管理方面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责任和义务,不符质价相符原则,业主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现象,物业服务费中的水电费,未经过合...(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