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与被告陕西某某*********(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被告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陕西某某*********维修房屋客厅、两卧室天花板裂缝;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位于宝鸡市××道××号院(水***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装修后于2011年10月开始入住。2013年夏,该房屋客厅和两卧室的天花板出现裂缝,原告向物业公司反映,其后,物业公司进行查验后表示给予处理,却告知需等待其与开发商协商后,可迄今未曾做过任何处理。开发商未履行义务,致使原告房屋天花板处于严重裂缝状态,生活备受困扰和闹心。无奈,只能诉诸法院,恳请依法裁判,望判如所请。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房屋裂缝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我方责任,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被告进行...(本文书还有1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