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孟**、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绍兴市越*********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黄**、被告孟**、孟**、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镜湖新区***小区后墅坊西区第**幢**单元**室房屋以及504号车棚归原告所有,价值160万元;二、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镜湖新区***小区后墅坊西区第**幢**单元**室房屋以及504号车棚的过户手续;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孟**因智力障碍而生活不能自理。2005年7月9日,原告代兄长孟**与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绍兴市镜湖新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孟**取得位于后墅组团西区第**幢**单元**室,建筑面积83.87㎡,阁楼面积43.33㎡的安置房及504号面积17.23㎡的车棚。2005年7月22...(本文书还有2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