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审判决后,某甲公司已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受理了某甲公司的上诉但,一审法院未通知某甲公司预交上诉费用在某甲公司逾期预交上诉费用后,也未通知某甲公司在指定期限内缴费二审法院以某甲公司逾期未预交上诉费用为由,按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某甲公司的上诉权利二、某乙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延误案涉工程门窗安装施工工期179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门窗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于2018年5月15日完成案涉工程门窗安装但,根据案涉工程《监理日志》记载,某乙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进场准备、2018年3月24日进场施工、2019年3月19日完成施...(本文书还有3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