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顺德区某****与被告卢**、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追加何**、梁**为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于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时,原告的经营者梁**及诉讼代理人孔**,被告卢**、卢**、何**、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卢**、卢**共同向原告清偿饲料款3367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欠款336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2.被告何**对被告卢**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对被告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卢**从2019年4月开始向原告购买用于鱼塘的鱼饲料,至2021年2月被告卢**尚欠原告饲料款1996700元。后某告卢**仅支付了1660000元,剩余饲料款336700元至今未向...(本文书还有3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