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省水*********(以下简称水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被上诉人余**、原审第三人余姚市圣****(以下简称圣垚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经本院院长审批同意,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电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水电公司全部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余**、余**承担。事实和理由:圣垚洁具厂是余**、余**家庭共同经营的。该事实已经从其他案件法院采信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余**、余**、余**、余**在其他各个案件中的陈述亦可以证实该项事实,一审法院未认定该事实显属错误。
余**、余**共同辩称,一、(2014)甬余梁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圣垚厂承担的是不当得利债务,该债务并非是圣垚厂生产经营所致,且根据再审判决(2020)浙02民再****号查明的事实,该不当得利债务系5000000元款项账户过账所引起,最终转入了余**的账户,余**本身并未得利。二、圣垚厂系余**个人经营的个...(本文书还有5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