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质证,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该证据可证明申请人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对仲裁裁决是认可的,其在履行了仲裁裁决的全部义务后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故意扰乱诉讼和仲裁秩序的行为。
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安徽某某公司代理人在仲裁时和申请人某某公司代理人巨万美律师的聊天记录。拟证明:申请人某某公司在仲裁第一次开庭时未将魏*勇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提交。
申请人某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其证明目的。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某某公司主张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1.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庭审中将魏*勇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向某裁庭提交,并在庭审中将该份证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申请人代理人,然而仲裁庭未对该证据组织质证,错误认定申请人某某公司未提交该证据,仲裁程序严重违法;2.案涉仲裁案件2022年7月立案,2024年6月方作出裁决,审理时间近...(本文书还有2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