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文**、刘**、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文**对我的诉讼请求并由刘**、蔡**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拆除小屋文**与刘**、蔡**形成劳务关系,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文**辩称:我是给黄**做小工的,但刘**、蔡**是雇主也应该承担责任,黄**、刘**、蔡**三人都有责任。
刘**、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刘**、蔡**连带赔偿在雇佣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2117012.93元;2.判令黄**、刘**、蔡**支付现急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刘**、蔡**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蔡**系夫妻关系。黄**系建筑包工头,龚佑...(本文书还有4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