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酉阳县刘********(以下简称刘*维修部)与被告重庆双某********(以下简称重庆双某公司)、董*、广安从某********(以下简称广安从某公司)、蔡**、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刘*维修部的经营者周**,被告重庆双某公司、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勾**,被告广安从某公司、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维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机械维修费127781元,并以127781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2日、2021年7月19日,中某二...(本文书还有2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