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相*,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汇款90000元借给被告。后原告急需用款向被告催讨归还,被告要求原告分期归还,原告无奈同意,于*被告从2023年4月份至2024年1月份陆续归还了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还欠40000元拒绝归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讼。
被告章**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文书还有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