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李**、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银消费******称:被申请人李**、林**系坐落在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泰和路**号君临雅苑**幢**单元**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20)三门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21年6月7日,被申请人李**、林**向申请人中银消费******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中银消费******抵押消费贷款申请和使用合同(b版)》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为200000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9.5%;贷款期限为60个期,从2021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月末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包括申请人宣布全部或者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贷款余额按照日息0.2‰利息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笔贷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申请人有权直接通过诉讼等...(本文书还有1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