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实业有***(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投资置*****(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24)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上诉人某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实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确认上诉人某实业公司在某博览中心1#、2#馆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中享有20万工程款债权,并在同等额度内抵销被上诉人某投资公司对上诉人的借款债权。后某实业公司又将其上诉请求变更为: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确认上诉人某实业公司在某博览中心1#、2#馆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中享有20万工程款债权,并在同等额度内抵销被上诉人某投资公司对上诉人的借款债权;2.确认上诉人某实业公司在某家私城监控系统项目中享有142469.91元剩余未支付工程款债权,并在同等额度内抵销被上诉人某投资公司对上诉人的借款债权。
事实和理由:一、某博览中心1#、2#馆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1#、2#承包合同书》)真实有效。《1#、2#承包合同书》虽然加盖的是案外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合同专用章,但不能仅据此质疑、否定合同的真实性。工程施工实践中,使用项目部公章是普遍现象。应结合项目的其他因素综合判断。(1)本案一审判决中也认定“案外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某投资公司发包的宁夏某家私城及某博览中心1#、2#馆的相关项目”,也就说...(本文书还有6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