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于2021年10月6日被临泉县某某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批捕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被害人冯*的陈述,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临价认定〔2021〕211号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手机和手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本文书还有434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