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和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医药费10399元2、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5411元(其中医疗费10399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误工费16612元、护理费12000元、交通费800元);2、被告承担鉴定费244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岳**诉原告李**交通肇事一案案号(2021)辽0281...(本文书还有25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