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兰**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对案涉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是正确的,上诉人主张的管理费不应得到支持。
一审被告景成路桥公司答辩称,景成路桥公司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结算并不清楚,请法庭依法裁决。另外,请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第一项对景成路桥公司的连带责任认定予以纠错,一审法院无任何理由和依据判决景成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包责任的主体应为承包方而非发包方。
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被告呈荣公司、景成路桥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577,594.64元及以3,577,594.64元为基数...(本文书还有10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