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与被告湖北天悦******(以下简称天悦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66756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9日,要求支付至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日止);诉讼过程中,艾**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的违约金73928.5236元(613006元×402天×日万分之三)。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x*******。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140.38m2,单价为4366.76元/m2,总价为613006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本文书还有3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