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常*、第三人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第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9日,王**在原告家吃饭时说给亲戚顶下任务,几天就还给原告,王**用原告手机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常*银行账户汇入14万元,后被告将该款取出据为己有。原被告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该笔款项,特提起本诉。
常*辩称,1.被告不认识原告,也不认识王**,原告诉状中称“2018年5月29日王**为其亲戚顶下任务,拿原告手机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4万元”,与其在(2019)鲁1103民初****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陈述基本一致,其在该案中陈述,王**替李*珠还款,通过原告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14万元,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本文书还有2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