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至2024年2月16日并支付保险金(医疗费)13771.93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一份,保险合同号**××××200,保险金额2050000元,生效时间为2023年2月17日,保险合同期限一年。原告同时缴纳保险费892元。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8日,原告在唐山市曹*甸区某某治疗,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20日,2023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13日...(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