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琼、孙**,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人某乙公司给付韩**保险理赔金108815元;2.诉讼费由人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韩**系鲁某****小型轿车车主。韩**于2023年3月21日在人某乙公司处投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1日止。2023年10月14日13时4分,韩**驾驶车牌号为鲁某****小型汽车,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与郭*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6****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人某乙公司辩称,韩**...(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