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案属于保险范围;不同意原告车损金额,根据重新评估的意见书,对重评意见书和原告损失的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原告车辆已经转卖,评估时未现场查勘,故应当依据车辆转卖时修理费用和转卖的费用来综合评估,不应依据重评意见书确定车辆损失;对于施救费和吊车费要求补充提供作业单。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原告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电子保单)》;3、施救费发票、吊车费发票;4、维修清单、维修发票;5、施救作业费用清单。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定损报告、短信;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审理中,经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申请,本院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涉案沪b******车辆损失进行评估,xx公司出具了《司法委托鉴定报告》。本院组织双方当...(本文书还有3089字未显示)